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学院,行政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我校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培养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经校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Ο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安徽工业大学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教育管理,促进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安徽工业大学按照国务院学位办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含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程硕士等)。
第三条 校内各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政策、制度,结合本专业特色,统筹规划,制定适应行业人才知识与能力结构要求的切实可行的培养方案、出口标准,严格履行职责,规范管理,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调动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性。
第四条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纪守法;应具有高尚健全的人格、严谨的学风和良好的学术道德修养,有事业心、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应具有开拓进取的创新精神、较强的综合实践能力和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宽广的专业知识和基本的科学研究方法,了解本学科前沿发展动态,有效运用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
第二章 培养方式及学习年限
第五条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采取进校不离岗、学习不脱产的培养方式,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
第六条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包括课程学习、基层实践、文献阅读和开题报告、撰写论文等内容。
第七条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双导师制,由本校导师与企业导师(必须具有高级职称)组成指导小组,共同指导学位论文。
第八条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3~5年(优秀学员可提前申请硕士学位)。
如提前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专业必修课程成绩优秀,有较突出的、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学位论文,可按程序申请提前进行论文答辩、提前毕业。
第三章 培养管理体制
第九条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在管理形式上遵循“自主+自律”的原则,采取“校院两级管理、以学院为主体”的管理模式。
(一)学校成立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由学校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研究生学院负责人、各相关学院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主要负责相关政策的制(审)定、培养质量的监督与评估检查。各学院须组建相关的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专家指导小组,制定培养方案、进行课程建设、对课程教学和论文工作等培养环节进行督查、指导。指导委员会主任和指导小组组长分别由主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校领导和学院领导担任。
(二)研究生学院是负责学校研究生教育的职能部门,按照目标管理的原则,负责全校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指导督查和组织协调。具体职责如下:
1、根据国家的招生政策制定学校的招生政策,编制学校的招生简章,审定各学院的招生简章;向主管部门申报招生计划;负责报考与资格审查;组织有关科目的命题、入学考试及自命题科目的评卷;根据国家的录取政策制定学校的录取方案,完成招生录取工作。
2、制定有关培养管理规定,组织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修订,组织课程改革与建设。
3、负责审定各学院的教学计划与面授计划;协调组织相关学院公共课程的统一排课与考试安排;负责教学情况检查、组织教学研讨会、课程考试巡视;负责选课管理、成绩管理。
4、负责中期考核、论文答辩工作的布置、指导和督查,学位授予及学位证书的发放,教育管理工作的评估与检查等,准备学位授予审核的有关材料。
5、负责对校外导师按学校有关文件办理聘任审批手续。
6、负责对各类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检查与评估。
(三)各相关学院是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的主体,在研究生学院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开展招生宣传、组织考生报考,协助研究生学院组织初试合格的考生参加复试及相关录取工作。
2、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自身特点及学院情况,制订培养方案,提交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审核,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3、各学院应按照批准的培养方案落实培养计划,制订培养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教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专业课任课教师的选聘与课表安排,教材与课件建设,教学大纲的制定,主要课程案例库的建立,研究生面授报到,教学的正常运行,研究生班讨论(案例讨论课)、开题报告、中期考核的组织实施,论文研究工作的中期检查,学籍管理,成绩管理,业务材料的审核和归档等工作。
4、答辩资格审查。申请答辩者由各学院按培养方案的要求负责答辩者资格初审,并将资格初审名单报研究生学院复审,复审合格者方可受理其论文答辩的申请。未经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未通过者,不准予答辩,不受理其学位授予申请。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对研究生个人的课程学习情况、必修环节完成情况、交费情况进行审查、对论文的形式与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
5、论文答辩(含预答辩)的组织。
6、建立研究生的业务档案。含报考材料、专业课试卷、复试材料、学籍登记表、培养计划、课程设置表、课程考试试卷、中期考核材料、选题报告、论文研究情况的中期报告、所学课程成绩单、学位申请书、学位论文及答辩材料等。一人一档,于录取后入学前建档,所有材料及时归档。
7、获得学位人员的业务材料的立卷归档和寄送。在研究生答辩完成后做好研究生在读期间业务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并将需要存档的材料交研究生学院统一存档,其余材料由各学院负责保管和寄转研究生所在单位。
第十条 加强校外教学点的申报、审批和管理。学校严格控制校外授课点的设置,校外授课点必须是生源比较集中(一届的录取人数原则上应在20人以上)、具备教学条件的单位。各校外办学点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教学运行管理;研究生业务档案由办学学院建立与保存;授课由我校指派教师;校外教学点研究生中期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必须在校本部进行。各学院申报校外授课点必须严格履行以下申报、审批手续:
(一)拟设点单位向研究生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研究生学院与各办学学院进行实地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意见向主管校领导汇报;
(三)由学校与授课点所在单位签订合作办学协议。
第四章 入学与注册
第十一条 被安徽工业大学录取的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通过注册审核后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安徽工业大学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在读资格。
第十二条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在读资格能否延续取决于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能否通过下一次的注册审核。除因退学等原因导致学籍终止之外,通过注册审核的非毕业班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其的在读资格有效期限截止到下学期开学之前;通过注册审核的毕业班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其的在读资格有效期限截止到学校规定的毕业期限。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每学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培养单位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齐当年应缴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向培养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延期办理注册手续。鉴于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在职学习不离岗的特性,其注册方式可由培养单位自定。注册结束后,各培养单位应及时核实未注册人员情况,并报给研究生学院。
第十三条 经本校录取的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学院报到入学并按规定缴清学费。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不转户口和工资、档案关系。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培养单位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办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仍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对录取的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新生,培养单位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负责将已缴纳学费且报到注册新生名单报研究生学院。同时负责培养方案、课表及《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手册》等相关资料的发放。
第十五条 对患有疾病或怀孕不能坚持学习的(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因出国、工作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入学的(须有单位证明),可由本人向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学院批准后,上报研究生学院备案。准许保留入学资格半年或一年。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个月内提出入学时申请,经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学院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申请入学手续的或因其他原因不宜入学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已经取得在读资格者,取消在读资格。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章 休学、复学
第十七条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因故不能坚持学习的申请休学,休学应由本人凭相关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办理休学手续。学院批准后,上报研究生学院备案。休学时间以学期计,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在休学满前一个月向培养单位提出书面复学或继续休学的申请,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
第十九条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休学与复学,一般仍须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所有的学业。
第六章 终止学业
第二十条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终止学业。
(一)经导师指导小组或中期考核小组考核,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业、成绩未达到学科、专业及学校规定的培养要求者。
(二)未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者。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未提出继续休学者;虽申请复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虽申请继续休学但未能获批者。
(四)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在学期间或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或道德败坏行为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办理注册手续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七)本人自愿要求终止学业者。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年对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作一次清理,对终止学业处理的,由各培养单位汇总提出拟处理意见,并通知本人。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自愿要求终止学业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各培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年度本单位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终止学业情况汇总表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二十二条 终止学业的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须结清应交学费,还清相关物品,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终止学业的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如已按计划完成所有课程学习并成绩合格的,发给结业证书;如未按计划完成课程学习的,发给学习证明(课程成绩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培养单位可结合单位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