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03日 作者:学籍管理科-吴Sir 浏览量:[]次

2010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0052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徽工业大学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四条  学籍是研究生的一种法律身份与资格,是研究生与学校正式建立接受教育服务和管理提供教育服务和管理这一契约关系的必要条件,是研究生依法利用学校资源进行学习和相关活动并履行相关义务的基本依据。

被安徽工业大学录取的研究生,通过注册审核后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

第五条  研究生学籍能否延续取决于研究生能否通过下一次的注册审核。除因退学等原因导致学籍终止之外,通过注册审核的非毕业班研究生,其学籍有效期限截止到下学期开学之前;通过注册审核的毕业班研究生,其学籍有效期限截止到学校规定的毕业期限。

第六条  新生凭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的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主管部门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对录取的新生,学校在其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政治、业务、健康、资格等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发给研究生证和校徽;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应届本科毕业生考取研究生后第一年提出休学申请者,须在入学报到取得学籍以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由本人申请,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应立即离校。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学年新生开学后5个工 作日内向研究生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由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者逾期不办理申请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已经取得学籍者,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到研究生学院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齐当年应缴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者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能按期注册又不履行请假手续或虽有请假但未获批准逾期两周 (含两周)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在校年限超过五年者,不予注册。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制一般为两年至三年,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凭入伍通知办理保籍入伍手续。

第三章   教育教学与组织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应根据本专业、学科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修完必要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学分基本要求按照专业性质分别由各学科确定。

第十四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安徽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研究生应持学校颁发的有效考试证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有关教学环节的考核、考试。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因事、因病不能按时返校或必须离校时,应事先请假。因事请假不得超过两周,因病请假不得超过四周。

第十七条  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但需要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学生申请跨校修读课程未获准的,成绩无效,不能取得相应学分。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学位课程的考核以考试的方式进行,以百分制评定成绩,非学位课程的考核一般为考查,也可根据专业或导师要求定为考试课。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方式可以是百分制,也可以是合格或不合格。考核合格方能取得相应学分。

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应重新学习。因课程考核不合格延期毕业,延期期间经个人申请,导师及所在学院批准,可再参加一次重学考试。

第二十条  研究生应认真对待考试,严格遵守《安徽工业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每学期无论何种原因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1/3及以上,或者平时作业未完成2/3及以上者,该课程的平时成绩视为不及格。平时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免听课程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免听手续,否则视为缺课。

学生因公外出参加活动不能按时参加正常考试的,由活动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经研究生学院批准后另行安排考试;其他情况一律不办理缓考。凡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在登记成绩时候注明缺考字样,该课程必须重新学习。

第二十一条  学生若对成绩有疑问,应向研究生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生学院同意后由课程所在学院指派专人查卷答复。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和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以零分计,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经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研究生学院审查、批准后,可以给予重新学习的机会。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调换学科、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所在专业无法继续培养,或有其它特殊原因必须调换学科、专业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查同意,研究生学院审核确认转专业理由正当,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研究生本人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所学专业。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转专业的具体要求:

(一)转专业一般应在本一级学科内进行;

(二)若因特殊情况在本一级学科内无法解决的,可转往同一学科门类中的其它相近专业。不允许跨学科门类转专业;

(三)转专业必须在第一学年内提出,且征得转入教学单位的同意;

(四)转往另一专业后,应按该专业的培养方案重新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培养方案修完该专业的全部相关课程并成绩合格。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如因身体原因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安徽工业大学学习,需要转学者,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 应予退学的。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休学由个人提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委培、定向研究生需所在单位或定向单位签署意见),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学院,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病、事假超过六(含六周)以上者,应予休学。

第三十条  休学期限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一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研究生因病休学,其医疗费用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因其它原因休学,医疗费用自理。

第三十二条  根据指定医院的建议认为研究生应当休学的,学校可以要求研究生休学。若研究生坚持拒绝休学,学校可以视情况采取强制休学或其他有效措施。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提倡晚婚晚育,如有生育者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办理退学或休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在期满之前提前10个工作日向学校提出复学或继续休学的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的,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按退学处理。

(一)经导师指导小组或中期考核小组考核,研究生学业、成绩未达到学科、专业及学校规定的培养要求者。

(二)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五年者。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者;虽申请复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虽申请继续休学但未能获准者。

(四)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办理注册手续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七)经批准出国(境)逾期未归或未经批准私自出国(境)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者。

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退学的研究生应在两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研究生学院与学科所在学院核实后填写退学呈报表,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后,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办理退学手续,同时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九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安徽省教育厅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因意外死亡、病故,按自动终止学籍处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按照学校和所在学科、专业的要求,完成各项培养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申请学位。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按照学校和所在学科、专业的要求,完成各项培养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但未达到授予硕士学位要求,德体合格,可以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按照学校和所在学科、专业的要求,修完所需学分,但未完成毕业论文 答辩,经本人申请,导师和学院同意,可以获得硕士研究生结业证书。

未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者,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建议,研究生可在结业、毕业离校半年之后至一年以内,回校申请答辩一次,答辩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申请学位。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到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时,未能按照学校和所在学科、专业的要求,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修满规定课程学分,学满一年以上者,准予肄业并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对中途退学的研究生,本条同样适用。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安徽省教育厅注册,并由安徽省教育厅备案。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

由结业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六条  毕业研究生应当妥善保管学校颁发的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如有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全部学业。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超过五年。研究生提前完成学业,可以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申请提前毕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原定的修业年限完成学业者,可以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申请延期毕业。被批准延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学校不发放普通 奖学金。

第九章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09月起实施。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